
最近受理了一个案件,讲的是一个从事人力运输业的农民工,在完成服务之后不能得到报酬(人民币2元)的情况下,邀集同事取出随车携带的防身工具进行索要(报酬2元)。乘客见对方人多逃逸,农民工遂留置了客人携带的物品(价值600元)。后,农民工们为发泄了自己的怨气,又返回现场,以言语哄骗当事人出现,将其通达一顿,造成乘客轻微伤。
案件发生后,公安机关介入侦查,初步认定农民工行为构成抢劫。理由是农民工为不法占有乘客随身携带的物品,救济多人、携带凶器以暴力相威胁,并将被害人打成轻微伤。
接到案件后,我们哗然。农民工为拿回自己的钱而留置相对人的财物竟然属于抢劫,至少我不能理解。以此为据的话,今后别人拿我东西硬是不还,多次催要还不行的话,就只能依靠法院了,甭管你是3千5千,还是鸡毛蒜皮,不然你强行拿走就可能构成抢劫。太可怕了。
对此,我们提出不同意见。我们认为,农民工占有对方当事人物品是一种对自己权利的自力救济行为,完全没有非法占有故意,整个行为完全是民事范围内的,邀集同事,携带防身物品的行为也是自力救济的辅助行为。至于民工们最后又返回现场殴打受害人的行为,构成故意伤害,可以根据伤情鉴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还是进行治安处罚。当然,主张民事赔偿也是受害方的权利。
我们等待着法院的公正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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