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。
事情是这样的:
某甲,男性,成年,已婚,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,外出打工期间结识了同乡某乙(女性,已婚),谈吐间,二人甚是投缘,大有相见恨晚之意。遂发生有悖伦理道德之事。后,乙夫某丙发现二人有染,乙遂提出离婚,丙盛怒,对乙恶言相向、棍棒交加。乙痛苦不堪,在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打击下欲寻短见,找到甲,告以实情,寻求解脱之法。甲提出服用某种药物(精神病治疗药物,服用过量可致死)见效快,痛苦小,并经乙同意亲自为其购买。在交乙之前,甲将该药物取出一部分。当晚,乙服用了甲提供的药物,于次日凌晨在家中别人发现后送往医院,后不治身亡。后,警察在乙的手机短信中发现甲发送的短信:此药服用后十分难受,不要作傻事。时间显示是次日早上。
问:某甲是否构成犯罪?如构成,何罪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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