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最近接手一个案件,案情是这样:在浙江某地发生一交通事故,造成一四岁顽童右下肢小腿截肢,受害方向法院起诉索赔。此案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为车方主要责任,受害人经法医鉴定为六级伤残。后在该省省会城市某营利性机构装配假肢,并经该机构出具证明文件该项假肢价值3万余元,每两年更换一次。为此,受害方提出要求被告赔偿假肢费用80多万元(按八十岁计算)。
接手案件以后,我们对被害人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。但是为了给被告人一个相对能承受并且认为相对公平的解释,我们从弄清假肢的实际价值入手,开始了我们的工作。
通过仔细核查,我们发现,该假肢装配是在诉讼前由原告一方单独行为,并且该机构是一家营利性企业,所出具的所谓证明缺乏证据的客观性。为了验证我们的推断,我们进行了一番伪装,我们装扮成一位客户,上门联系该企业的业务,声称有一位患者需要该公司产品,特意前来商谈价格事宜。原本以为他们会以打折、优惠的形式来搞促销,但是我们还是错了,他们向我们提供了二份价格相差近十倍的产品价目表,并承诺说他们有资质,是专业的假肢鉴定机构,他们说值多少钱就值多少钱,保证所谓的“售后服务”。
我们晕了!“司法鉴定公信力下产生的巨额利润”。
我们不知道他们所说的是不是真的,但是我们却是也很疑惑,“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”,在当前法治中国建设中,这是一个多么浅显的道理啊,为什么还就有人这样敢肆无忌惮、大张旗鼓地搞“钱权交易”呢?是中国的法制?还是当前的体制?不过,我宁愿这是谎言!一个无知法盲制造的所谓赚钱秘诀的彻头彻尾的谎言!
对此,我们向法院提出了异议。
法官采信了我们的意见,已经向有关机构就假肢假肢及费用问题申请鉴定。
我们期待着公正的鉴定。给伤者一个补偿,给被告一个明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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